Tag : 加班費

  • 加班費計算應以「平日每小時工資額」進行計算,各種具工資性質的加給都應納入!!

    為甚麼不能以「本薪」作為計算之理由,即法律已明文計算加班費應該以「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計算基準。
    因此,只要是勞工在「正常工時」提供勞務所或取得「工資」,都應該納入加班費計算,例如:
    全勤獎金:勞工「每日正常出勤」的對價
    業績獎金:勞工「每日努力跑業績」的對價
    職務加給:勞工擔任「特定職務」,每日工作的對價
    上述給付,都屬於勞工付出勞務而獲取的對價,要屬工資性質,且相關給付都是「正常工作時間」內的勞務報酬,自不得於計算加班費時予以排除。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4 年度簡上字第 125 號判決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 乃明文「工資」之定義,即凡勞工自雇主處領得之現金具有「勞務對價」、「經常給予性」即屬之,而 勞動基準基法第24條乃規定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計算方式,以「平日每小時『工資』」為基準,予以換算,其仍係以「工資」為計算基礎,是「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應係指勞工在每日「正常工作時間內」每小時所得之報酬而屬於「工資」者,即應計入,至於因延長工作時間及假日加班而發給之報酬,則均無需計入。
  • 公司能設定最小加班單位,並且要求勞工加班時數未達標準,不得請求加班費嗎?

    加班時數未滿足最小加班單位,能否請求加班費 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6項:「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首先要釐清,基於工資是勞務「過程」的對價,因此勞工出勤時段雇主皆有發給加班費之義務,又勞基法已明文出勤時間應該以「分鐘」為單位,因此在計算工資的時候其實應該以「分鐘」為單位喔!! 部分事業單位會對於加班設定最小單位,此點並無不妥(只是目的不是作為核給加班費的依據),其理由如前所述:「加班應該是雇主有需要,才要求勞工延長工作時間」。因此,若勞工申請的加班時間很短,使得雇主認為沒有加班必要時,雇主自然可以逕自拒絕勞工提出的加班請求(即「明天上班再完成吧」),而設定最小加班時數則是直接明示公司審核加班與否的基準。
  • 一個月加班111小時!!勞資雙方「合意」超時加班,可以嗎?

    勞動法令屬於公法、是強制規定,因此勞動條件並非勞資合意即可!!縱使雇主有依法給加班費,卻仍無礙雇主「違法」使勞工超時加班,因此本件勞工除了可以「等到年底領到年終後再提離職。」外,更可以主張依法終止勞動契約,並得據此主張雇主應發給資遣費
  • 【2月18日 下班傳Line算工時? 值日夜應行注意事項廢止後, 雇主應如何因應?】課程事前揭露Part 2

    過往對於值、日夜之見解,法院與行政機關多認定勞工:
    「待命未出勤時可自行休息」
    「勞務密集程度亦較低」…等原因
    因此不得將之與正常工作時間等同視之,故產生「事業單位實施勞工值日(夜)應行注意事項」以作為值、日夜之規範,並明確表示既然非勞動契約的工作時間,故可由勞資雙方自行約定報酬、津貼,而不受勞基法的加班費規範限制。
  • 【2月18日 下班傳Line算工時? 值日夜應行注意事項廢止後, 雇主應如何因應?】課程事前揭露Part 1

    過往對於值、日夜之見解,法院與行政機關多認定勞工:
    「待命未出勤時可自行休息」
    「勞務密集程度亦較低」…等原因
    因此不得將之與正常工作時間等同視之,故產生「事業單位實施勞工值日(夜)應行注意事項」以作為值、日夜之規範,並明確表示既然非勞動契約的工作時間,故可由勞資雙方自行約定報酬、津貼,而不受勞基法的加班費規範限制。
  • 北市議員與助理的勞務糾紛孰是孰非!?大哉問!!

    雇主有置備出勤紀錄的義務,勞工則有協助製作出勤紀錄的「協力義務」。 因此雇主提供出勤記錄之機器(打卡鐘、指紋辨識…等),並要求勞工應進行打卡,並無違法,勞工原則上應遵從
  • 「國定假日及挪移」應注意事項提示

    國定假日之規範係於勞動基準法第37、39條,不過還有許多小眉角,是需要透過函釋才能知道的喔!!本會彙整相關資料,以資各位參閱。
  • 勞工「加班」雇主應注意之重點整理

    所謂加班,即勞工於「正常工時」外繼續提供勞務,類型共有「延長工時」(勞基法24條1項)、「休息日出勤」(勞基法24條2項)、「休假日出勤」(勞基法39條)與例假日出勤(勞基法40條),各自都有不同給付費率喔!建議於薪資單中,應分立紀錄為宜。加班係屬於「雇主發動」,故原則上「自主加班」應該是不被接受的;但先決條件是雇主有建構並落實「加班申請制」與「異常滯留確認機制」。
  • 【新聞】從華經資訊案論自主加班

    法院認為,從主管的說法可知,主管沒事前防止加班,也沒有事後補發加班費,公司對加班的員工沒有積極作為。
    更二審指出,華經的《工作規則》及《加班管理辦法》顯示員工加班要「事先」填寫申請單,送主管核准,才能加班,或經主管臨時指示加班,才能補辦加班申請,事後是否能申請加班費,沒有明訂。
  • 【新聞】從聯興國物流未給付加班費一案論採用變形工時制度之要件

    《勞動基準法》 第71條:「工作規則,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其他有關該事業適用之團體協約規定者,無效」。
  • 勞動基準法

    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勞動基準法;勞動基準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之最低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