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勞資爭議處理?

勞資爭議適用範圍: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條,對於雇主或有法人資格之雇主團體(以下簡稱雇主團體)與勞工或工會發生勞資爭議時,適用之。但教師之勞資爭議屬依法提起行政救濟之事項者,不適用之。
 
 
勞資爭議定義: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 條對於「勞資爭議」之定義為「指權利事項及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並進一步定義「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及「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說明如下:
 
(一)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指勞資雙方當事人基於法令、團體協約、勞動契約之規定所為權利義務之爭議。」
舉例:雇主若是違反勞動契約,不依約給付勞工報酬,發生「積欠工資」的勞資爭議,勞方當事人就可以申請調解,透過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協助處理;另外公司未給付加班費、獎金等,雇主無端解僱勞工、拒絕給付資遣費或退休金等,也都是常見的「權利事項」勞資爭議。
 
(二)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指勞資雙方當事人對於勞動條件主張繼續維持或變更之爭議。」
舉例:雇主與工會對於調薪幅度爭執不下,因為無「法」可循,唯有透過勞資雙方進行集體協商,或者申請「仲裁」判斷,必要時則採取爭議行為或罷工,以解決爭議。調整事項的勞資爭議多半是以改變將來的勞動條件或環境為爭議事項,讓勞工有爭取更完善勞動條件及權益的保障,諸如要求公司降低工時、加薪、增加休假日數、加發獎金、增付福利津貼、提高工作環境安全衛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