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時事評論

加班費計算應以「平日每小時工資額」進行計算,各種具工資性質的加給都應納入!!

只用「本薪」算加班費 短付54元挨罰2萬元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

何玉華2022/12/08

新聞媒體為博取眼球,而以較聳動文字為題,於如今似乎已經是常態了,但讀者仍應對於內容多加閱讀與思考,而非純粹當個標題黨喔!!
本件標題,以「短少54元&被罰2萬元」作為對比,確實較能引人討論,畢竟短少金額確實相當少,縱使事業單位皆有依法計算,也可能因四捨五入…等數學上計算之誤差產生數十元的差額。
重點不是金額多寡,而是為甚麼會產生誤差
有關加班費之計算標準,法律已定有明文: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1. 延長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2. 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3. 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為甚麼不能以「本薪」作為計算之理由,蓋法律已明文計算加班費應該以「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計算基準。
因此,只要是勞工在「正常工時」提供勞務所或取得「工資」,都應該納入加班費計算,例如:
全勤獎金:勞工「每日正常出勤」的對價
業績獎金:勞工「每日努力跑業績」的對價
職務加給:勞工擔任「特定職務」,每日工作的對價
上述給付,都屬於勞工付出勞務而獲取的對價,要屬工資性質,且相關給付都是「正常工作時間」內的勞務報酬,自不得於計算加班費時予以排除。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 乃明文「工資」之定義,即凡勞工自雇主處領得之現金具有「勞務對價」、「經常給予性」即屬之,而 勞動基準基法第24條乃規定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計算方式,以「平日每小時『工資』」為基準,予以換算,其仍係以「工資」為計算基礎,是「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應係指勞工在每日「正常工作時間內」每小時所得之報酬而屬於「工資」者,即應計入,至於因延長工作時間及假日加班而發給之報酬,則均無需計入。
注意 
加班費的計算是以「正常工時內所獲得之工資」為準,自不會有加班費滾加班費,無限往上滾的狀況,這是基本概念喔   
本件雖然報導稱僅有54元的差額,但本會仍不斷強調核心與重點:
並非「缺了多少」
而是「為甚麼缺」
本件雇主顯未按法律標準計算,自屬違法,且加班費之計算方式在如今勞動資訊廣泛傳播的狀況下,實在難以認為雇主非「故意」為之,更何況行政罰法已明文規範,不因不知法律而得予以免責( 行政罰法第8條)。
因此,雖然違法事實對於勞工權利影響甚小,但違法的內容並非「其情可憫」,自然應就違法行為承擔相應後果,況本件勞工津貼共計有5,000元,產生之差額少乃係因加班時數甚短所致。
順帶一題
若真的只是因為數學計算產生極小誤差(如:四捨五入),雖然過往有主管機關裁處,但對此最高行政法院已明確表態,判決如下:
工資採月薪制之情形,換算後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未必為整數,且加給3分之1、3分之2工資,於數學運算上亦無法整除,應取至小數點後幾位?係採4捨5入?無條件進位?或無條件捨去?勞基法無明文規定,實務上亦無固定見解,尚難據此認定按0.33、0.66計算延長工時工資違反勞基法第24條規定。上訴人依1.33、1.66計算並給付勞工陳韋綸、莊英良加班費,與被上訴人計算應給付金額存有少許差距,係數學運算差異之結果,難認上訴人有未足額給付加班費而違反勞基法第24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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