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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工讀生的特休該怎麼核算給予?
A- 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下略)」
- 勞動基準法第84-2條:「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
- 基上,工讀生(部分工時)之年資於受僱日起算,此點與全時勞工無異。不過全時勞工的一日係指8小時,工讀生(部分工時)則應視其出勤時數比例計給,以下試舉例:
假設1:工讀生(部分工時)於1月1日到職,約定工作時間為每周15小時。該員於同年6月30日任職滿半年,故於同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得享3日特別休假。該員特別休假日數如下:(1)每週固定出勤15小時,其出勤時數為全時勞工之15/40(即0.375倍)
(2)全時勞工應享有之特別休假時數為:8小時×3日=24小時
(3)該員之特別休假應按其出勤時數比例計算:24小時×0.375=9小時
假設2:倘員工非固定出勤時數,則要統計其半年/全年出勤時數,並比照上述計算方式計算,試擬如下:(1)全時勞工一年正常工作時間為:2,088小時(半年即為1044小時)
(2)倘該勞工任職半年,累計工時為600小時。
(3)其出勤時數比例為600/1044 ≒ 0.575 , 24小時×0.575=13.8小時 -
Q
工讀生可以因各部門人力不足,隨時調派至各部門支援嗎?
A- 勞動基準法第10-1條:「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勞動契約應依本法有關規定約定下列事項:一、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
- 基上,縱雇主基於經營必要,可進行適當調動,惟工作內容、場所,係屬於重要勞動條件,為勞動契約成立之要件,故公司若有此需求,建議於勞動契約中明文約定。
- 倘公司無書面勞動契約,至少於召募面試時,應清楚告知勞工,蓋勞動契約屬於諾承契約,並非以書面約定為必要,以口頭達成意思一致即可成立勞動契約,不過口說無憑易生紛爭,建議仍以簡式契約約定必要工作內容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