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資訊

有關勞工請假之規範-各類假別整理

有關請假之基本觀念,可先參閱本會文章:
一、 有關勞工請假之規範-雇主有無請假准駁權
二、 有關勞工請假之規範-共通基本概念(請假最小單位、連續請假30日以上之認定...等)

不過由於文章很長,而且內容比較偏向概念建構,一時半刻可能沒辦法立刻了解。
因此本會特別整理各類請假之規範供各位參考,並於備註中盡量蒐集並附上相關依據,如果上面二篇文章搭配下列表格,應該可以使各未對於請假規範有較完整的理解喔!!
 
假別 依據 事由 請假日數 給薪標準 備註
婚假 勞工請假規則第2條 勞工結婚 8日
(可分開申請)
正常給薪
  1. 請假期間:登記日前10日至登記之日後3個月可申請,若經過雇主同意,得遞延至一年
  2. 一次請畢為原則,但仍可分段申請
  3. 請假單位可由勞資雙方自行約定(日、半日、小時)
  4. 在職中結婚後離婚,復再結婚,依然可申請
  5. 不可扣全勤(考績未見明文規範,但不宜扣減)
  6. 證明文件:請帖、結婚登記、戶口名簿
喪假 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 父母、養父母
繼父母、配偶
喪亡
8日 正常給薪
  1. 請假期間:法無明文,可是勞工信仰、各地禮俗而定(即可分次申請)
  2. 請假單位可由勞資雙方自行約定(日、半日、小時)
  3. 有關親屬喪亡之認定,係以「法律關係」認定,因此完成認養之養父母、繼父母...等,皆比照親生辦理
  4. 喪假非以辦理喪事為限
  5. 縱勞工到職前親屬喪亡,雇主無給假義務,惟勞工倘勞工有相關需求,仍建議給假。(本函釋有關婚假部分已廢止)
  6. 不可扣全勤(考績未受限,但不宜扣減)
  7. 證明文件:死亡證明、訃聞
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配偶之繼父母
喪亡
6日
曾祖父母、兄弟姊妹、配偶之曾祖父母
喪亡
3日
病假 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 普通傷病 1年內
不得超過30日
30日內
減半發給
  1. 請假單位可由勞資雙方自行約定(日、半日、小時)
  2. 可扣全勤、考績
  3. 病假超過法定日數者,得由勞資雙方協商留職停薪
  4. 承上,倘雇主無法同意留職停薪,惟勞工確因病無法提供勞務,則仍應回歸勞基法第11條第5款予以資遣
  5. 請假證明:一般醫療單據、醫囑、藥袋
  6. 承上,只要是合法醫療單位之收據、醫囑皆可請假,雇主不可限制勞工應以公立、教學或其他特定醫院之醫療證明
住院傷病 2年內合計
不得超過1年
住院 + 未住院 2年不得超過1年
公傷病假 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 因職業災導致
失能、傷害或疾病...等
致使無法出勤
 
至醫療完成為止 正常給薪
  1. 公傷病假並無期間之限制,惟補償期間應按勞基法59條辦理
  2. 勞工業已恢復工作能力,但仍需復健。復健期間雇主仍應核給公傷病假。
  3. 承上,縱傷病未完全復原,但雇主倘有提供適當之輕便工作,或要求勞工協助進行復工評估,勞工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否則即有被認定屬於惡意行為之可能,而得以解僱。
  4. 若公司對於職災勞工申請公傷病假期間有疑義,得要求勞工至職業傷害專業門診之醫療院所,進行工作能力評估。(雇主負擔成本)
  5. 不可扣全勤
  6. 證明文件:一般醫療單據、醫囑
事假 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 有事故必須
親自處理
1年共14日 不給薪
  1. 請假單位可由勞資雙方自行約定(日、半日、小時)
  2. 縱公司請假規則已明文「事假」應提早申請,但勞工若因緊急事故、突發事件...等,仍可不售該規範拘束;但於事後仍應按請假流程完成請假
  3. 承上,若非緊急事故、突發事件,公司仍得按工作規則,視情節輕重予以適當懲戒
  4. 請假為勞工權利,但依合法之工作規則請假,則為勞工之義務,縱有正當事由,但勞工未依規定請假,仍得以曠職論
  5. 可扣考績、全勤
  6. 證明文件:視請假事由而定
公假 勞工請假規則第8條 法令規定
應給予公假者
視各自不同事由
而由不同規範
正常給薪
  1. 不可扣全勤
  2. 常見之公假:
生理假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 每月共計1日
全年超過
3日部分
併入病假額度
因生理原因
致工作有困難
減半發給
  1. 請假單位原則以「日曆日」為單位,夜班跨日工作仍算作一日
  2. 不以年齡為限
  3. 承上,亦不以是否月經來潮作為判斷,而是以是否繼續排卵判斷(須藉助病史、基礎體溫或檢測血中荷爾蒙等方法來判斷)
  4. 不得拒絕勞工之申請
  5. 證明文件:無須提供證明文件
一年超過
33日部分
(含病假)
不給薪
產假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
勞動基準法第50條
分娩 56日 年資
超過半年
正常給薪
年資
不足半年
減半發給
  1. 請假單位為「日曆日」,不可另行約定(不可拆成小時、半日申請)
  2. 產前可自行約定請假期間,分次請假亦無不可
  3. 產後需「依曆連續給予28日」(含例、休、假日)之產假
  4. 產假屬於雇主強制義務,勞工不得拋棄
  5. 不得扣考績、全勤
  6. 請假證明:法無明文,可以以合理工作規則規範
妊娠3個月以上
流產
28日
妊娠2個月以上
未滿3個月
流產
7日 不給薪
妊娠未滿2個月
流產
5日
產檢假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 受僱者
妊娠期間
7日 正常給薪
  1. 請假單位可由勞方擇定(日、半日、小時),擇定後不得變更單位
  2. 不得扣考績、全勤。
  3. 請假證明:法無明文,可以以合理工作規則規範
  4. 110年1月18日修正,自5日延長至7日
  5. 第6、7日工資,雇主得向勞保局申請補助
陪產檢及陪產假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 受僱者配偶
妊娠期間
分娩
共7日 正常給薪
  1. 請假單位可由勞方擇定(日、半日、小時),擇定後不得變更單位
  2. 陪產假請假期間:勞工配偶分娩當日前後合計15日內,擇7日申請
  3. 陪產檢假僅需提供請假證明(產檢證明)即可,無期間限制
  4. 不得扣考績全勤
  5. 請假證明:法無明文,可以以合理工作規則規範
  6. 110年1月18日修正,自5日延長至7日,新增陪產檢假
  7. 第6、7日工資,雇主得向勞保局申請補助
安胎假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
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
醫師診斷
需安胎休養者
未住院
1年不得超過30日
30日內
半薪
  1. 請假單位可由勞資雙方自行約定(日、半日、小時)
  2. 不可扣全勤、考績
  3. 請假證明:一般醫療單據、醫囑、藥袋
  4. 承上,只要是合法醫療單位之收據、醫囑皆可請假,雇主不可限制勞工應以公立、教學或其他特定醫院之醫療證明
住院
2年合計
不得超過1年
住院 + 未住院
2年不得超過1年
育嬰留職停薪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 任職滿6個月
以上
育有3歲以下
子女
一次最長2年 不給薪
  1. 請假單位,原則上以半年為單位
  2. 承上,若經雇主同意,請假單位可短於6個月
  3.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結束後,雇主應使勞工恢復「原職務」(但有正當事由,仍可依法調職,例如:原職務已消滅)
  4. 不得扣考績、全勤(但整月未出勤,即無全勤)
  5. 配偶為就業者,除有除有正當事由外,不得申請
  6. 承上,同時育有二子女,縱配偶為就業,仍得申請
  7. 單親、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等,皆不影響申請權利
  8. 經法定程序之收養、試養,皆可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9. 請假證明:配偶之就業鄭明,或其他配偶未就業,確無法獨立照顧子女之證明
家庭照顧假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 勞工之家庭成員,因事故而需親自照顧 7日
(併入事假)
不給薪
  1. 請假單位可由勞資雙方自行約定(日、半日、小時)
  2. 按民法第1123條:「以永久共同居住為目的者,視為家屬」;因此家庭照顧之範圍,不限於親屬
  3. 不得扣考績、全勤
  4. 請假證明:法無明文,可以以合理工作規則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