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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新光三越確診案,討論事業單位停工與給薪義務

    勞動契約屬於一種雙務契約,即雙方互負對待給付義務的契約,因此當一方未為給付時,他方本得同時拒絕履行給付義務(民法第264條參照)。
    例如:勞工未提供勞務,雇主即無給薪義務。
    順帶一提,實務中多為先提供勞務、後付薪資,係採民法264條但書,事先約定某方有先行給付義務。
    雇主停工,勞工會否因未提供勞務,而使領受工資之權利消失?
    實則並非如此喔!!
  • 疫情下的勞資關係- 雇主是否可強制勞工快篩檢疫

    雖然雇主基於防疫而違反個資法,並無「意圖營利」之主觀意思,因此不至有違反刑法之虞,但仍可能有民法損害賠償(個資法第29條第1項、民法第184條參照)與行政罰的適用。
    快篩原則的制定,其實是為避免一般民眾對於法令不熟悉,而在不自知的狀況下違法,畢竟 行政罰法第 8 條即明文:「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
    所以事業單位在採行各類防疫措施、人事管理措施前,還請務必要先行了解相關規範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