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

112年7月25日(二) 【勞工請假大哉問-從管理面避免法律爭議】

代  碼:11207A-3
報名狀態:報名已截止
學習一門項專業知識時,請務必知悉為甚麼要學習這個知識?這個知識能用在哪?
  • 請假的是勞工的權利嗎?雇主能否對於勞工請假進行管理或准駁?
  • 勞工請假規則只有12條,真的有把各種請假規範說明清楚?
  • 與勞工間有請假相關爭議,到底應該如何處理才能確保雙方權利義務
有關勞工請假之規範-雇主有無請假准駁權本會已有專文介紹範,簡言之:
「《勞基法》第43條係賦予勞工有「正當事由」即可「請假」,因此按法律規範而言,雇主於面對勞工請假時,僅有確認「事由是否正當」之權利,倘勞工請假事由正當,雇主即應准假,而無從否准。
然而這並非代表勞工可任意利用其請假權利,以及雇主不能對於勞工請假進行適當、合法的管理,畢竟民法第148條已有明文:
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因此,任何權利的行使都應該有所限制,此外勞動基準法第70條第6款也明文: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左列事項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六、考勤、請假、獎懲及升遷。」
不具准駁權≠完全不能管理,雇主依法依然有管理員工的權利
勞工在受僱於雇主時,應該從屬於雇主的指揮、監督以及管理,且勞動基準法既已明文雇主可以制定請假相關程序,勞工自然不能以「雇主不得准駁勞工請假」因此任意、隨意的進行請假,而是應該依照雇主所訂製的請假程序辦理請假才可以,如以下判決:
  •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9 年勞上易字第 42 號民事判決:
再既然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則被上訴人公司所訂工作規則規定請病假應提出證明文件,亦非無據。而勞工請假規則亦規定勞工請假,應事先請假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足見勞工欲請假,仍須依相關規定辦理,並非可以恣意而為。」
因此公司若擔心勞工濫用權利、隨意請假,那麼就應該要建構完整、明確與合法的請假程序,如此方可以進行適法管理,以確明勞資雙方的權利義務。
請假的爭議比想像中多,勞工請假規則都沒有說怎麼處理?
對於請假,其實勞動基準法只有一條規定:
  • 勞動基準法第43條
「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簡言之,勞動基準法賦予勞動部制定請假相關規範的權利,因此許多與請假相關的議題,都需要透過查閱函釋才能了解,而不能直接從勞動基準法勞工請假規則查閱、知悉,例如:
  • 勞動部105 年 02 月 03 日4字第 1040132621 號函(生理假應否提供證明文件):
「自 103  年 1  月 16 日性別工作平等法 施行細則第 13 條規定修正後,受僱者提出生理假申請時,無需提出證明文件,併予重申。」
  • 勞動部104 年 05 月 04 日勞動條 3字第 1040130742 號函(勞工能否以Line請假):
「三、復查勞動基準法第 70 條規定,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 30人以上者, 應依其事業性質,就請假等事項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 並公開揭示之。同法施行細則第 7  條規定,請假等有關事項應於勞動契約中約定。爰勞工如確有請假之事由,雇主應依法給假。勞工請假時,若以通訊軟體(如:Line)告知雇主請假理由及日數,事後仍應依工作規則之規定或勞動契約之約定辦理請假手續。」

  • 勞動部104 年 11月26 日勞動條 4字第 1040132317 號函(家庭照顧假的適用範圍):
「三、另查民法第 1123 條規定:『家置家長。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為 家屬。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 』爰有關前開規定所稱之『家庭成員』,為免過度限縮立法意旨,其屬民法第 1123 條規定之家屬或視為家屬者,亦屬之。」

但是函釋這麼多則,一般人資夥伴與事業單位真的能快速找到需要的函釋嗎?
更甚者,部分爭議有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採不同見解的狀況,那麼此時事業單位究竟要採哪一方的見解才對呢?這些確實都是人資夥伴在面臨請假爭議時,會產生的困難。

有鑑於請假屬於一般事業單位常見的問題,因此本會特別邀請勝綸法律事務所-邱靖棠律師直接彙整、提供各種不同的函釋以及司法實務見解,務必使參訓學員可以於最短的時間內,將自己對於請假的爭議釐清,並且透過完整、客觀且正確的法律依據,以建構完整、合法的管理程序。
師資介紹
邱靖棠 律師/勝綸法律事務所

學歷:國立臺灣大學民事法學碩士
現職:雙北市政府勞動局諮詢律師、各地方工業會諮詢律師、財團法人商業發展研究院顧問律師、中小企業總會勞動法規外聘專家、經濟部餐飲及零售業人才加值培訓計畫講師、中華法令遵循暨法制管理交流協會副理事長
課程大綱
  • 如何建構請假程序,建構請假程序的重要性?
  1. 雇主有沒有「不准假」的權利?
  2. 勞工未按請假程序請假,都能以「曠職」論處嗎
  3. 只有口頭請假也算完成請假程序嗎?
  4. 公司能否要求勞工限期提供請假證明
  • 常見假別的特性與應注意事項
  1. 勞工請假規則中的「一年」,如何認定?
  2. 勞工請假規則中的各種假別,能否扣考績、全勤
  • 普通傷病假疑問與爭議
  1. 例、休、假日能否併入病假?
  2. 長期病假期間,能不能調整投保薪資?
  3. 勞工時常申請病假,能否因此予以資遣?
  4. 勞工時常申請病假,能不能更嚴格審查病假事由
  • 事假疑問與爭議
  1. 「出國旅遊」算不算事假範圍?雇主能否不准?
  2. 「遲到者一率申請事假」,這樣的規範有無違法?
  3. 「遇到車禍」、「自駕車輛故障」算是遲到,雇主可建議請事假?
  • 特別休假
  1. 能否「限定」員工不能於特定期間申請特別休假
  2. 能否針對特別休假制定請假程序?勞工未遵守程序,能否不准假?
  • 補休
  1. 補休V.S.加班費,補休的倍率為何?
  2. 能否要求加班後一率採補休辦理?
  3. 但勞工加班後選擇補休,但選在忙碌時刻補休,雇主能否不准
  • 其他請假衍生疑問?
  1. 特別休假與補休,應如何進行遞延與結清?
  2. 勞工病假久治未癒,雇主/勞工能否要求留職停薪?
  3. 請假日數用罄,但勞工客觀事實上確有事無法出勤,依然算「曠職」嗎?
  4. 補休與特別休假結清,會否影響平均工資與勞保投保級距?
  5. 勞工偽造請假證明,雇主應如何處理?勞工法律上的責任?

上課地點

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培訓教室
地址:台北市松山區敦化南路一段7號11樓之1
※本會仍得視情況調整適當授課地點

課程時段
112年7月25日(二)

13:30~17:30(計4小時) 

課程費用

新台幣2,000元/人(含講義及課程證書製作費),請最遲於開課一週前繳交。
(報名完成手續係以本會收到繳費款項,若報名人數額滿,將優先保留已繳費之名額)。 

 

課程優惠

  • 三人以上或任報名三門課,每人每門課程優惠八折
  • 四人以上或任報名四門課,每人每門課程優惠七五折
  • 六人以上或任報名六門課,每人每門課程優惠六五折
以上優惠擇優提供,不以單人、單一公司為限。
現場繳費者恕不優待
繳費方式
  1. 郵政劃撥:帳號(052-84566),戶名(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劃撥單備註欄註明「報名公司(或學員姓名)」。
  2. 匯款(ATM):帳號(土地銀行松山分行063-051-007800),戶名(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 匯款收據註明「報名公司(或學員姓名) 

報名方式
  1. 填寫報名表後待收到本會email通知應繳報名費後再繳費。若三日內無收到本會繳費通知,煩請致電「02-2578-2881#15林先生」確認本會是否收到您的報名訊息。

  2. 繳費後,請務必回傳您的繳費憑證,並註明報名公司(或學員姓名) 、帳號後五碼及課程名稱。 
    (傳真02-2570-9547/
    email:airroc.lesson@gmail.com)

注意:報名繳費因故無法出席者,請於開課三日(不含開課當日及六、日)前告知,否則恕不退費。依規定期限預告者,本會將扣除所繳金額10﹪之手續費後退還。

※如有未盡事宜,請逕電本會(02)2578-2881#15  林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