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時事評論

勞工受疫情影響,而遭隔離時,雇主得否不給薪?或要求勞工請假?

為因應疫情,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告於今(109)年3月19日起,所有入境者(含國人)均須居家檢疫14天,直至目前此政策都未改變。
基上,倘公司並未建構「在家工作」(work from home) 制度,隔離14日即意謂有14日無法出勤,此時勞工工資應如何核給?期間勞工有否應進行請假?
再者,倘勞工因外派出差而染疫,此時雇主是否有職業災害補償之義務?

 

一、隔離期間應否給薪? 如何判斷?
一、事業單位停工期間之工資如何發給,應視停工原因依具體個案認定之:
(一)停工原因如係可歸責於雇主,而非歸責於勞工時,停工期間之工資應由雇主照給。另停工原因如屬雇主經營之風險者,為可歸責於雇 主之事由。
(二)停工原因如係不可歸責於雇主,而係歸責於勞工,雇主可不發給工資。
(三)停工原因不可歸責於勞雇任何一方者,勞工不必補服勞務,雇主亦不必發給工資。但勞雇雙方如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雖上開函釋係解釋「停工」時勞資雙方之給付義務,但也可類推適用於「防疫隔離時勞資雙方之給付義務。而雇主於防疫隔離期間是否給薪,係應以無法提供勞務之原因推斷,試舉例如下:
  •  已公告返台須隔離後,雇主仍派勞工出差-可歸責於雇主事由

由於疫情指揮中心於疫情爆發後,即已陸續規範部分海外返台者需隔離14日(3月19日起為入境者全面隔離),故雇主於此時仍指派勞工出差海外,必「可預知」或「可得知」勞工返台時將有14日隔離期,而無法提供勞務。
既雇主明知有此限制,仍執意外派員工至海外出差,則勞工因此無法提供勞務,顯係由雇主決定所導致,故勞工有停止提供勞務之事實,顯屬可歸責雇主是由,因此隔離期間,工資仍應照給。

  •  勞工因海外旅遊,返台遭受隔離-不可歸責雇主

勞動契約締結後,勞工即有從屬雇主(即服從雇主指揮監督)之義務,惟勞工之私生活尚非勞動契約所能涉足的範圍;倘勞工私生活並未對雇主事業單位產生具體危害者,雇主即無權介入,更無從拘束勞工之自由,蓋遷移自由係憲法第10條所賦予人民之權利。
補充:當勞工遷移自由,與他人之財產、生存權衝突時,是否有介入餘地,則仍有討論空間
勞工於疫情期間出遊,雇主尚無從禁止或管控,故勞工因旅遊而導致隔離需求,自然無從歸責於雇主,因此勞工因旅遊而遭受隔離,隔離期間應由勞工自行承擔,雇主毋庸給付工資;但仍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考績全勤

  • 外派時並無隔離要求,返台時疫情中心才宣布需要隔離-不可歸責於勞資雙方

承第一點,是否可歸責於雇主,係應以「可預知」或「可得知」為前提,畢竟在「可預知」或「可得知」的狀況下,雇主即有迴避之可能,倘雇主明明可迴避卻不迴避,則自然應屬於雇主之責任
反之,本件倘於外派時並未有隔離規範,此時雇主尚難以「預知」或「得知」,本次出差會額外增加14日之隔離期間,因此雇主並無法提早因應或者「迴避」,因此尚難認此外派可歸責於雇主。

 

簡言之,本次疫情雖勞動部定義為「事變」,自難以期待雇主預期、迴避,或透過一己之力改變,惟雇主仍有權使勞工避免出差至疫區,倘雇主確因經營之上必須,而無法使勞工進行迴避,則雇主當應負起相關給付義務。
 

二、隔離期間,需要請假嗎-由勞工自行決定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3條第3項:「接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於隔離、檢疫期間,其任職之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應給予防疫隔離假,且不得視為曠職、強迫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家屬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者、檢疫者而請假者,亦同。
簡言之,於隔離期間不能扣考績全勤、不能視為曠職、不能強令勞工請假,否則處5萬至100萬之罰鍰。

然則,倘勞工係因自身原因(或不可歸責於雙方之原因)而隔離,於隔離未支領薪資期間,縱政府有提供有每日1,000元之補償,惟勞工倘覺得申請補助相當麻煩,或者薪資水準高於補助水準者勞工仍得申請「特別休假」或「病假」等帶薪假,以取得薪資領受資格;惟病假之定義,按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規範「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倘勞工於隔離期間並未有病徵,公司仍否准勞工之病假申請

此外,尚需要注意,勞工每7日會有二帶薪假(即休息日與例假日),縱勞工係因自身因素隔離,該二日仍有給付薪資之義務喔(勞基法39條參照)勞工若有請假需求,亦要記得例、休假日應排除喔。

三、勞工因外派染疫

#職業災害係以「遂行性」與「起因性」等二要件進行認定,以下分述如下;
業務遂行性」:
係指勞工係於雇主指揮監督之下,或基於勞動契約提供勞務,或執行命令所發生之災害。
職務起因性」:
係指災害之發生,係與勞工執行職務之間具備相當因果關係,即該災害係屬於執行職務所可能發施之危害。
而在認定是否屬於職業災害,則以「職務遂行性」為主,「職務起因性」為輔。

綜上,職業災害即為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下執行職務的過程中所發生之災害;縱該災害與勞務提供不具高度關聯,惟該災害確實係勞工提供勞務過程所發生,則仍有高機率被認定為屬於#職業災害

因此,勞工受命外派至國外染疫其染疫之過程顯屬基於勞動契約提供勞務」,因此符合「業務遂行性」之定義,因此有高機率被認定屬於職業災害,故雇主此時即應給與#公傷病假,並按勞基法59條給與補償之義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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