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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外勤業務人員管理規範】課程事前揭露Part 2

隨著通訊技術與設備的發展,雖然現在人手一機很方便,但也造成了許多的問題(例如:早安、午安、晚安長輩圖連續轟炸)。而在勞動議題中,更是常常有老闆、主管在下班後繼續交辦業務的狀況產生。

那麼,主管在下班後交辦工作,算是加班嗎?

主管,在勞動法上可視為廣義的雇主。

勞基法第2條第2款:「雇主:指僱用勞工之事業主、事業經營之負責人或代表事業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

雖然一般社會概念,所謂雇主就是指「頭家、老闆、BOSS」,但在勞動法上係採廣義見解認定雇主

只要該雇主有「處理勞工事務之權」,即可能被寬認為雇主

因此當主管半夜要求下屬工作時,雇主可不能以「我不知道」來做為免除給付#加班費的說法喔!!

主管交代工作,就算是工作時間?

勞動部民國105年02月02日勞動條2字第1050130240號函:「末查勞動基準法所稱工作時間係指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之下,於雇主之設施內或雇主指定之場所提供勞務或受令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 

基上,工作時間的定義應符合以下要件: 

  1. 在雇主的指揮監督之下
  2. 提供勞務或等待提供勞務時

兩者缺一不可。 
 

以下,以實務常見的值班時間是否為工時?,來解釋     

假設值班時間,勞工得隨意離開工作場所,不受雇主指揮監督,享有百分之百人身、行動自主權,即不符「在雇主的指揮監督之下」
因此縱使為「等待提供勞務時間」,亦不屬於工作時間。 

反之,雖稱為值班時間,但雇主要求勞工於「特定地點」等待提供勞務,此時勞工即受到雇主指揮監督,不享有行動之自主權。 
因此縱無提供勞務,甚至在睡覺,該期間都仍屬於「工作時間」

 

綜上,如果主管以line吩咐工作,但並未要求勞工立即提供勞務;而勞工「自行自主提供勞務」,雇主仍有拒絕受領勞務的可能喔。
因為,勞工下班後已「逸脫雇主管理監督範圍」了,此時雇主並未要求提供勞務,而係勞工自行提供勞務,故應非屬工作時間。
(但雇主仍應避免此狀況產生,若時常發生則應視為雇主默示同意

回到正題,下班後交代工作是否屬於工作時間?

雇主交代工作,倘未限定完成期間,則應僅能視為「提醒」勞工要完成工作。 
但是,主管若說「馬上完成」、「明天一早給我」等語。則已使勞工有「立刻提供勞務完成工作之必要,因此就可被認定產生工作時間。 

不過如果主管是說「這報告下周末以前要完成」,顯然比較適當的解釋是,主管在確認工作進度提醒勞工應按時完成工作,因此可解釋為非工作時間。  但為了避免爭議,還是建議主管最後應該加註,「查收後毋庸回覆」或「上班後再行回覆」較妥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