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

112年9月15日(五)【從勞基法看工資與薪酬結構設計實務】

代  碼:11207A-5
報名狀態:報名已截止

學習一門項專業知識時,請務必知悉為甚麼要學習這個知識?這個知識能用在哪?

  • 工作時間與工資,是人事成本管理的核心,了解工資的法律意義,才能設計適當的薪酬制度管理規範
  • 了解各種薪酬制度的優、缺點
  • 分析與破解各種常見工資爭議

勞動契約的本質是「雙務契約」,也就是勞工提供勞務雇主發給薪資,即勞工與雇主是透過交換的關係而使得契約成:

  • 對雇主而言,勞工提供穩定、高品質勞動力,是契約中最重要的核心
  • 對勞工而言,雇主提供定期、全額與直接給付工資,則是最重要的核心
但是雇主們要注意,並不是勞資雙方對於薪資給付達成合意、有發給薪水,就可以使契約正常且穩定的運作下去。實務中許多公司會建構獎金、津貼制度以激勵、鼓勵員工,但相關獎金、津貼應否被認定屬於工資呢?其實勞動基準法對於工資其實有相當明確的定義與規範,若人資夥伴不清楚了解,很可能建構錯誤的制度而會使得公司成本大幅度地增加
認定是否為「工資」的核心依據?
即使不了解勞動契約「雙務契約」的性質,勞動基準法其實也有對於工資予以詳實的定義,如下:
  •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

「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工資:
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
;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解讀勞基法對於工資的定義時,請務必要將重點放在「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而非後段「經常性給與」。所謂的經常性,其實僅僅是用來補充、擴大工資的輔助認定依據,而非主要的認定依據,如以下函釋說明: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5年 02月10日(85)台勞動二字第103252號函:
「但非謂『工資、薪金』、『按計時‥‥獎金、津貼』必須符合『經常性給與』要件始屬工資,而應視其是否為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而定。又,該款末句『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一詞,法令雖無明文解釋,但應指非臨時起意且非與工作無關之給與而言,立法原旨在於防止雇主對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不以工資之名而改用其他名義故特於該法明定應屬工資,以資保護。」

許多管理公司,會建議巧立名目以規避工資,這樣做有效果嗎?

誠如前述,工資的認定核心標乃「是否具備勞務對價性」,至於發給的名目則非所問,故實務中有許多不肖、不專業的顧問,會提供了事業單位許多錯誤的想法與制度,但這些制度在勞動檢查與司法訴訟中,往往都不堪一擊,如以下判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33號判決:
「原告雖陳稱:系爭節金係按月提前支付三節節金云云,然為勞工紀振義、盧燈讚所否認,且亦與國人三節屆至,始領節金之習俗有違。而且,倘如原告所稱係係將三節獎金按月配付,然觀諸原告所提出之銀行對帳表所示,僅有『端午節節金』、『中秋節節金』二項,並無春節獎金之項目,是原告主張系爭節金為三節獎金平均配付各月給付等語,與常情有違,自不足採。」
  • 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2924號裁定:
「然工資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無論資方以何名目給付,只需與工作有關且係經常性給與者均屬之,故實際區分應依上開規定就具體給付內容為判斷,而非依給付名目為區分」

質言之,法官可能是恐龍,但法官絕對不笨,對於給付是否屬於工資,即使法官不能清楚的辨明是否具備勞務對價性,也可以從一般社會通念、習慣予以釐清,且在勞動事件法上路後該法更有工資推定的規範:

  • 勞動事件法第37條:

「勞工與雇主間關於工資之爭執,經證明勞工本於勞動關係自雇主所受領之給付,推定為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

這更強化了雇主需要證明津貼、福利給付的正當性,若雇主認為給付不屬於工資,則應對於給付的產生原因、金額予以明確的說明,如果雇主稀哩糊塗的發給獎金,但卻沒辦法說明該獎金「與勞務成果無關」,那麼就可按上開法規範,直接推定屬於工資
 

綜上,薪酬制度的設計其實有相當多的學問,要如何兼顧合法、激勵勞工與成本控管,這是人資夥伴必須不斷鑽研的核心職能,為確保人資夥伴可以充分了解各種薪酬制度的利害關係以及合法的運作模式,故本會特別邀請於業界頗負盛名的 簡文成 顧問/老師,協助就工資的各方面議題予以解析。

師資介紹

簡文成 總經理/勞資雙贏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現職:勞資雙贏企管顧問公司總經理、全國工總及各縣市工業會等單位人事管理講座特聘講師中正社區大學社會保險實務講師台北縣工業會、台灣工商、稅務法令、亞太教育訓練網等勞基專欄作家

課程大綱

  • 工資概念全盤解析
  1. 勞基法上的「工資」定義是甚麼?
  2. 怎麼認定「勞務對價」?不是每月發給,就不具「經常性」?
  3. 決定給付為「工資」還是「福利性給與」的核心差異
  • 薪資管理的方方面面
  1. 單一薪俸制不好嗎-薪資設計僵化可能產生的問題?
  2. 薪資總括制(約定薪資包含「固定」費),應如何約定?
  3. 全勤獎金應如何規劃?哪些情形下,雇主不得扣減全勤獎金?
  4. 獎金高高低低,工資總額每月不同,應如何辦理投保作業?
  5. 約定年薪保障1X個月,有何風險?
  6. 雇主片面變更薪資結構之風險?
  • 加班費計算的爭議解析
  1. 月休八天合法嗎?年度休息日與休假日不足的違法風險?
  2. 加班費能否以1.33、1.66計算?還是一定要以1.34、1.67計算?
  3. 休假日或特休日加班,雇主應加倍發給工資,加倍的定義為何?
  4. 部分工時勞工延長工作時間,但總工時未達8小時,應否加計加班費?
  5. 勞工於下班後延後下班,雇主應否發給加班費?如何查核?
  6. 加班費、未休假工資屬於免稅所得或應稅所得?

上課地點

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培訓教室
地址:台北市松山區敦化南路一段7號11樓之1

※本會仍得視情況調整適當授課地點

課程時段
112年9月15日(五)

13:30~17:30(計4小時) 

課程費用

新台幣2,000元/人(含講義及課程證書製作費),請最遲於開課一週前繳交。

(報名完成手續係以本會收到繳費款項,若報名人數額滿,將優先保留已繳費之名額)。 

 

課程優惠

  • 三人以上或任報名三門課,每人每門課程優惠八折
  • 四人以上或任報名四門課,每人每門課程優惠七五折
  • 六人以上或任報名六門課,每人每門課程優惠六五折
以上優惠擇優提供,不以單人、單一公司為限。
現場繳費者恕不優待

繳費方式

  1. 郵政劃撥:帳號(052-84566),戶名(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劃撥單備註欄註明「報名公司(或學員姓名)」。
  2. 匯款(ATM):帳號(土地銀行松山分行063-051-007800),戶名(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 匯款收據註明「報名公司(或學員姓名) 

報名方式

  1. 填寫報名表後待收到本會email通知應繳報名費後再繳費。若三日內無收到本會繳費通知,煩請致電「02-2578-2881#15林先生」確認本會是否收到您的報名訊息。

  2. 繳費後,請務必回傳您的繳費憑證,並註明報名公司(或學員姓名) 、帳號後五碼及課程名稱。 
    (傳真02-2570-9547/
    email:airroc.lesson@gmail.com)

注意:報名繳費因故無法出席者,請於開課三日(不含開課當日及六、日)前告知,否則恕不退費。依規定期限預告者,本會將扣除所繳金額10﹪之手續費後退還。

※如有未盡事宜,請逕電本會(02)2578-2881#15  林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