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

112年6月26日(一) 【勞動契約與工作規則撰擬實務-如何透過書面契約進行人員管理】

代  碼:11207A-1
報名狀態:報名已截止

學習一門項專業知識時,請務必知悉為甚麼要學習這個知識?這個知識能用在哪?

  • 事業單位真的需要勞動契約與工作規則(管理手冊)嗎(沒有的風險)?
  • 如果勞動契約與工作規則(管理手冊)的存在是必要的,那事業單位應該如何制定與規劃

實務中,很多勞工與雇主會向我們表示「我們沒有勞動契約」。確實,勞資雙方可能沒有「書面勞動契約」但這能否代表雙方沒有「勞動契約」關係呢?對此,首先請先了解以下法規範:

  • 民法第94條「對話人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相對人了解時,發生效力。」
  • 民法第95條「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
  • 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簡單說,當雇主(主管)於面試時,向勞工遞出橄欖枝、勞工也阿莎力一口接受上班,以法律來看的話,會有以下判斷:

  1. 雙方的意思表示(對話)都能讓他方了解
  2. 雙方對於「到公司上班」達成一致
  3. 雙方的契約就已經成立了(雖然可能要到「報到時」才算真正的契約履行日

因此,勞資雙方表示「我們沒有勞動契約」,其實一定是錯誤的理解喔!!當勞工已有經雇主同意,在公司提供勞務的客觀事實,雙方就必然存在勞動契約的關係。

勞動契約與工作規則,是舉證與推翻推定的重要依據

承上,工資、工時、加班責任、排班狀況...等等內容,只要雇主與勞工口頭約定、甚至是客觀上持續存在的習慣都能被認定屬於勞動契約的內容雖說如此,口說無憑、勞工說一套、雇主說一套,對於事實的解釋雙方總是各執一詞,爭議發生時應該以誰的說法為準呢?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 定有明文「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原則上,告訴人要進行舉證,而告訴人往往是勞工,因此勞工「理論上」應該負擔舉證責任。不過,既然我們特別將「理論上」加上引號,那就知道事情沒有這麼單純啦。

首先,舉證責任的規範有「顯失公平,不再此限」的規範,而勞資關係中勞工屬於客觀上弱勢群體,且公司資料勞工也不能隨意調閱,因此一般來說,法官會依據但書規範,要求雇主負擔較多(甚至全部)的舉證責任,如以下司法院函釋:

  • 司法院30年12月30日院字第2269號:

「事實為法律關係發生之特別要件者。在消極確認之訴。應由被告就其存在負舉證之責任。在其他之訴。應由原告就其存在負舉證之責任。」

此外,勞動事件法施行後對於工資、工時採行推定制,也大幅度減輕了勞工的舉證責任

  • 勞動事件法第37條「勞工與雇主間關於工資之爭執,經證明勞工本於勞動關係自雇主所受領之給付,推定為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
  • 勞動事件法第38條「出勤紀錄內記載之勞工出勤時間,勞工於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

要注意「推定」只是一種「假設」因此係允許當事人提供更明確的事實(即舉證)推翻推定。此時,勞動契約、工作規則(管理規章,如:加班申請制度規範)與各類獎金發放辦法就顯得相當重要了,事業單位務必要有書面的資料,方能避免陷入無從舉證的窘境

勞動契約與工作規則,是雇主合法進行管理、獎懲的重要依據

最後要提醒與強調,勞動契約屬於勞、資雙方自行約定的契約,按照私法自治契約自由的概念,勞資雙方於自由狀態下所約定的契約,當然能發生拘束效果。而從人力資源管理的熱爐法則(Hot Stove Rule)來看,有明確可資依循的管理規範,也可以使員工知悉自身權利義務,讓員工對於雇主的管理心服口服。

綜上,鑒於我國勞工對於勞動權益越發重視,因此透過勞動契約與工作規則(管理手冊)以確定雙方權利義務也更加地重要。故本會特別邀請勝綸法律事務所-程居威律師,協助釐清、說明勞動契約與工作規則(管理手冊)的各種眉眉角角,包含各種管理規章的位階如何修改契約與規定,以及相關爭議案例分析,務求使事業單位得以建構完整、合法的管理程序。

師資介紹

程居威 律師/勝綸法律事務所

學歷:國立臺北大學法學碩士
現職: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諮詢律師、臺北市政府勞動力重建運用處特約外部督導、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檢查處外聘專家、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法講師、臺北市政府勞動局獨任調解人、調解委員、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諮詢律師

課程大綱

  • 公司各類規章間之關係、位階與競合
  1. 人事規章
  2. 工作規則
  3. 勞動契約
  4. 團體協約
  • 工作規則修改之程序與效力
  1. 工作規則變更程序、應行注意事項?
  2. 工作規則應如何向主管機關核備、有否特別注意事項?
  • 勞動契約與工作規則爭議案例解析
  1. 經過勞資會議,就能變更勞動契約內容嗎?
  2. 以工作規則建構加班申請制度的效果?
  3. 工作規則得否制定懲戒或解僱事由?相關規範之適法性與效果?
  4. 工作規則如果未經核備或公開揭示,會不會影響其效力?
  5. 得否以工作規則規定勞工不能勝任工作之具體事由?
  6. 工作規則能否約定違約金?約定後應如何執行?


上課地點

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培訓教室
地址:台北市松山區敦化南路一段7號11樓之1

※本會仍得視情況調整適當授課地點

課程時段
112年6月26日(一)

13:30~17:30(計4小時) 

課程費用

新台幣2,000元/人(含講義及課程證書製作費),請最遲於開課一週前繳交。

(報名完成手續係以本會收到繳費款項,若報名人數額滿,將優先保留已繳費之名額)。 

 

課程優惠

  • 三人以上或任報名三門課,每人每門課程優惠八折
  • 四人以上或任報名四門課,每人每門課程優惠七五折
  • 六人以上或任報名六門課,每人每門課程優惠六五折
以上優惠擇優提供,不以單人、單一公司為限。
現場繳費者恕不優待

繳費方式

  1. 郵政劃撥:帳號(052-84566),戶名(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劃撥單備註欄註明「報名公司(或學員姓名)」。
  2. 匯款(ATM):帳號(土地銀行松山分行063-051-007800),戶名(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 匯款收據註明「報名公司(或學員姓名) 

報名方式

  1. 填寫報名表後待收到本會email通知應繳報名費後再繳費。若三日內無收到本會繳費通知,煩請致電「02-2578-2881#15林先生」確認本會是否收到您的報名訊息。

  2. 繳費後,請務必回傳您的繳費憑證,並註明報名公司(或學員姓名) 、帳號後五碼及課程名稱。 
    (傳真02-2570-9547/
    email:airroc.lesson@gmail.com)

注意:報名繳費因故無法出席者,請於開課三日(不含開課當日及六、日)前告知,否則恕不退費。依規定期限預告者,本會將扣除所繳金額10﹪之手續費後退還。

※如有未盡事宜,請逕電本會(02)2578-2881#15  林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