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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規則生效條件及不可有懲罰或賠償罰款

新聞連結:職場工作規則 不可有懲罰或賠償罰款
  • 重要內文節錄:
        工作規則是雇主依其事業性質所訂定的重要管理規定,但卻常有雇主將懲罰性或賠償性罰款訂在工作規則中,勞動部表示,工作規則是由雇主片面訂定,不可有懲罰性或賠償性罰款。
  • 本會評論
        雖然依法規範未滿30人的事業單位,並無制定工作規則的必要,但工作規則是雇主經營權限,也是作為獎懲的重要依據,那麼公司的工作規則,是依據管理需求而制定的呢,還是單純因應法令才制定的呢?
又或者,公司雖然有制定工作規則,但該工作規則內容卻是滿滿的違法約定,而拿不出檯面呢?

一、工作規則,只要公開揭示就形成拘束力。
        工作規則與勞動契約不同,得由雇主片面進行變更,而毋庸獲得他方同意,故雇主片面制訂「合法」的管理規範,只要公開揭示即生效果。

工作規則,是獎懲的重要依據。
        查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如果勞工「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得予以解僱,但「情節重大」屬於不確定法律概念,所以若無工作規則明文規範,雇主任意以此條終止勞動契約,將很容易形成違法解僱
        此外,解僱應符合最後手段原則,因此建議雇主應以記過方式先進行懲戒,俟勞工不斷犯錯,累計3大過後,再予以終止契約,才可降低法律風險。

絕不可以扣薪作為懲戒規範。
        工資「應全額給付」、「不得預扣」,此二項為《勞動基準法》最神聖不可侵犯的條文(分別為22條2項及26條),沒有任何「因為」、「可是」、「但是」或其他說法,按工資為勞務對價之理,只要勞工有提供勞務雇主無論如何都應該依約給付報酬
        而且,制定工作規則的目的,並非是為了懲罰員工(除非雇主是虐待狂),其最終目的仍是為了使企業營運順遂,故最重要的還是激勵員工,因此可透過工作規則,採用符合條件即加發獎金的模式辦理,如此一來,既可激勵員工,亦可避免產生違法的管理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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