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資訊

國定假日若遇休息日應迴避,並另擇期補休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於今(28)日出發布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

按《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3-1條:「本法第三十七條所定休假遇本法第三十六條所定例假及休息日者,應予補假。但不包括本法第三十七條指定應放假之日。」故國定假日若遇例假、休息日,國定假日應迴避,並另擇期補休

 
  • 明年有7個連續假日
  • 明(110)年勞動節(5月1日)適逢周六
若事業單位以六日為固定休息、例假,勞動節當日因休息日與國定假日衝突,故依法國定假日應擇日補休
  • 國定假日補休,以勞資雙方自行約定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3-1條:「補假期日,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
 
若實在拿不定主意,不彷按政府機關慣例,於前一日,即周五補假吧,如此一來110年就會有8個連續假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