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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08日 職業災害防範、補償認識、認定實務與爭議處理對策】課程事前揭露Part 2

Part 1 網址
對於職業災害勞工的保護,係以維持職災勞工生活上的安定,以避免因職業災害而導致產生負面的影響,也因此對於職業災害勞工亦有解僱保護之規範。
 

 

「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
 
簡言之,勞工於職業災害期間雇主不得任意終止與勞工間之勞動契約
不過,勞基法第13條仍有但書規範:
 
「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即雇主在特定狀況下,經法益權衡後仍可終止契約,更甚者若勞工在職業災害期間有「惡意行為」,雇主甚至能直接處以懲戒解僱。
 
一、職業災害期間,勞工即完全免除勞務提供義務嗎?
如前一篇揭露Part 1所示,勞工於職業災害期間固得申請公傷病假,但公傷並非使勞工完全免除勞務提供義務,如以下判決:
「勞工於職災傷害醫療期間,如經雇主合法調整其工作,或勞工已堪任原有工作,而其工作已無礙於職災傷害之醫療者,勞工仍有服從雇主指示提供勞務之義務。」
 
上開眾多判決,已足見勞工並不因職業災害而完全免除勞務提供義務,倘雇主已經專業醫師評估,並安排適當之輕便工作時,勞工即不得任意拒絕,倘勞工無故拒絕工作安排、拒不出勤,即會被認定屬於惡意行為,而不受到勞基法第13條解僱禁止的保護!!因此職災勞工面對雇主安排的工作,請務必要充分了解,若確無法從事該工作,亦應與雇主偕同就醫確認與說明,而萬不可充耳不聞喔!!

 

二、職業災害期間之「惡意行為」,會有甚麼後果?

「衡量被上訴人病症,仍可從事勝任之工作;且如上所述,上訴人同意被上訴人請公傷假進行復健,是被上訴人仍有服從上訴人指示提供勞務之義務,卻無正當理由拒絕返回公司工作,依法自屬曠職。基上,被上訴人拒服勞務行為顯屬惡意,應不在勞基法第13條前段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3條規定之保護範圍之內。」

如上開判決所示,勞工有提供勞務之義務,卻無故未出勤,自當屬於曠職。
縱勞工屬於職業災害勞工,仍無礙雇主依法解僱勞工之權利,蓋對於職業災害勞工予以解僱禁止之保護,係以避免僱主任意終止契約、規避雇主義務,而非使勞工濫權、拒絕提供勞務
任何權利之行使皆應秉持誠信原則、不得已侵害他人為目的(民法第148條參照),故勞工若濫用法律予以之保護,而致使雇主權益受損,自非其立法意旨,故應就勞資雙方之權利及義務予以衡平,而非一味限制雇主權利喔。
對於上述勞工有惡意行為,不受勞基法第13條之保護,亦非單純法官造法,實際上主管機關對此也採有相同見解:
 

「勞工於職業災害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勞動契約,勞動基準法第十三條定有明文,但於醫療期間內勞工所為之惡意行為,應不在該條保護範圍之內」
 

此外,既雇主有安排勞工輕便工作之權利,又安排輕便工作係以不使勞工再度受到二次危害為前提,即勞工有接受工作安排之義務,而雇主則有確保安全之責任,是以雇主安排勞工進行復工評估自屬正當行為,勞工不得任意拒絕,否則亦恐將被認定屬惡意行為:

「原告既對勞工沈君之職業傷害經治療後是否痊癒,可否恢復工作或從事較輕工作乙節有疑義,依首揭勞委會81年函釋,原告仍得要求沈君自行選擇經評鑑核定之醫學中心或區域醫院診斷,如認勞工可從事較輕工作,即應進行協商,苟勞工拒絕協商,原告認勞工有終止契約之意思,自得依法終止契約」

簡單說,勞工於職業災害期間固得申請公傷病假以免除勞務給付,但請假仍係以「有正當事由」為限,並非勞工一發生職業災害,即可免除勞務給付義務喔!!

三、勞工對於職業傷病消極治療? 

公傷病假並無日數之限制,但煩勞工有具體復建、治療之事實,雇主即應給予,且基於
公傷病假期間工資仍應照給,且縱為輕便工作雇主亦應給與原領工資補償,是以會否有勞工消極治療呢?

 勞工消極配合治療會否屬於惡意行為?

聽來荒謬,但如此荒謬的議題卻仍有主管機關函示答覆,顯見實務中確實有此類爭議,而主管機關對此議題答覆如下:

「三、查本法第 13 條規定,勞工在第 59 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前開規定應僅限於職業災害因素所致傷病之醫治與療養時間,且係指因『同一職業災害事故』病發所需之醫療時間,勞工所受傷病如本有復原之可能,惟因私人惡意行為例如未遵醫囑休養或繼續復健甚至擅自從事將加劇原有傷病之活動,致未能痊癒或延長醫療期間者,應屬『另一事故』,該段經故意拖延之醫療期間難謂屬本法第13條及第59條之保護範圍。」
 

簡言之,勞工於職業災害期間已享有雇主之補償,且該補償並不問雇主是否存有過失,故於情於理上勞工自應勉力恢復身體健康;惟勞工倘於職業災害期間未善加保護自身、充分配合醫療與復健,甚至因私務而導致傷病加重或延誤,則後續之行為,仍將認定屬於惡意行為喔!!

誠然,職業災害對於勞工身心皆有相當大的影響,但也不要忘了,職業災害補償係採無過失責任主義,即雇主縱無過失亦負有補償責任,因此職業災害的發生對於雇主而言也是相當大的負擔與影響,故勞資雙方都應對職業災害的防免予以注意!!且雙方亦應對於相關法律責任與義務充分了解!!


 本會於今年2~4月份,針對事業單位建構合乎勞動法管理制度、值日夜應行注意事項廢止,與資遣不能勝任勞工等問題,有設計一系列課程,以供事業單位迴避違反管理行為、長治久安。

此外,本會亦有建構課程群組,倘對於課程內容、勞資關係實務存有疑義,學員亦可直接於群組中發問、討論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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