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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外勤業務人員管理規範】課程事前揭露Part 1



一、雇主有置備出勤紀錄之義務(最低罰鍰9萬)
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
這一條文規範,對於恐怕使許多以外勤業務為主的事業單位頭痛不已:「到底外勤業務應該要怎麼置備出勤記錄阿!?」
而且,有無出勤紀錄與許多爭議都息息相關,因此向來是主管機關勞動檢查時一定會索取的資料。


此外本條文罰鍰還不輕(未置備出勤紀錄),最低為9萬元
所以請各位人資夥伴,請務必不要輕忽,應確實完成出勤紀錄喔!(登載未詳盡,如只有簽到沒有簽退,罰鍰則為2萬起跳)

二、外勤人員應如何建構出勤紀錄!?
本議題其實本會先前已有評論過
詳見本會官方網站:有關在家上班(外勤業務)之工作者,雇主仍應置備出勤紀錄?與進行工時管理?
簡言之,置備外勤人員的出勤紀錄其實並沒那麼複雜,只要先了解以下幾點規範:

(一)外勤人員的工作時間認定?
  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 第2條第2點但書:「勞工因出差或其他原因於事業場所外從事工作致不易計算工作時間者,其一日之正常工作時間以約定之起迄時間為準
  基上,外勤工作者的工作時間,因已逸脫雇主的管理監督範疇,因此此時對於#工作時間的認定,反而比在公司內的勞工相對嚴格。
  簡言之,勞工在外的工作時間,係以「雙方約定之工作時間」為準。


(二)外勤人員的出勤紀錄如何製作?
  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第2條第7點:「勞工可自行記錄工作之起迄時間,並輔以對話、通訊紀錄或完成文件交付紀錄等送交雇主,雇主應即補登工作時間紀錄。
  外勤工作者的工作時間,最重要的應該還是回歸「如何認定勞工工作產出」,因此雇主仍應請勞工紀錄簡單之工作紀錄,並透過此紀錄核定勞工之實際出勤狀況。
因此,建議雇主可先以:
  1. 以勞動契約明文約定工作時間,並據此推定為勞工之工作時間。
  2. 按約定之工作時間,自行製作出勤紀錄
  3. 定期(每月或每週)請勞工確認該出勤紀錄是否有誤,倘無錯誤則請其簽名。
  4. 若可以的話,再搭配勞工自行紀錄之工作紀錄
   綜上,即可完成一份完整且無爭議之出勤紀錄,且亦可減少相當之管理成本,毋庸再建構其他手機打卡、通訊聯絡...等方式。
  當然,若有相關遠端打卡系統,其實更能明確勞工出勤狀況,不過若受限於資金的話,上述做法至少能滿足最低的法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