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時事評論

【新聞】僱用部分工時勞工投保注意

勞動部新聞稿僱用暑期工讀生,雇主應自其到職日提繳勞工退休金
  • 本會評論:
       暑假將至,許多學生都會利用課餘時間進行打工,除了可以賺一些零用錢外,亦可提早進行社會體驗,但要注意,工讀生的勞動權益仍與一般勞工無異,只是工作型態與典型勞工(固定工時、全月在職)略有不同而已。
       僱用部分工時工讀生)應注意事項可參閱「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本會亦有整理部分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部分工時勞工,仍受《勞基法》保障
       按《勞基法》第3條第4款,除少數特定行業及工作者外,勞動基準法適用於一切勞雇關係,故工讀生並不因為其工作時間較短,而不受到勞動基準法的保障喔。

二、我國今(109)年基本時薪158
      由於工讀生大都工作時間較為零碎,雖然亦可按勞基法施行細則13條約定月薪,但由於約定之方式相對複雜,故實務中仍習慣以時薪進行約定,而雙方約定之最低時薪不得低於158元。
       不過也有例外,按《勞基法》第22條但書「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之」,小編年少時在牛排店、餐飲業打工時,就有以牛排或餐點抵充工資的狀況產生,不過這些都要透過事前明文約定才可以,且實物價值亦應與工資相當。

三、勞保五人以下非強制,但健保、就業保險與勞工退休金係屬強制投保
        依法事業單位人數未達五人,可不用替勞工投保勞工保險。
        但是,除了勞工保險外,其餘三種都屬於「雇主強制義務」,故無論聘僱人數多寡,雇主都應該替勞工進行投保、提繳,不過,健保有例外條款,以下說明:
(一)寒暑假短期工讀(三個月內)
       健保法施行細則20條,如果勞工為在學的工讀生,利用寒暑假於「三個月內」的工讀,倘該員未喪失原有之投保資格者,此時就可繼續以原身分投保。
()勞工為每日到職,且週工時低於12小時
按衛署健保字第 84031133號函釋:
  1. 每個工作日到工者,無論每日工作時數若干,均視為輪派定時到工之勞工,視同專任員工,應由雇主為其投保。
  2. 非每個工作日到工者,其每週工作時數滿十二小時以上(含十二小時),視同專任員工,應由雇主為其投保。
       反之,只要滿足「非每日到職」、「週工時低於12小時」,勞工就能以其他適當身分進行投保,而非強制由雇主進行。

四、勞工身兼兩份工作,應以主要工作作為(健保)投保單位
       按衛署健保字第85014944號略以:「法所謂工作係指日常實際從事之有酬工作而言。至於主要工作之認定標準,衡諸社會常情、立法意旨及勞工保險相關法例、解釋,仍以各有酬工作之時間長短為認定基準
       準此,由於健保不得重複加保,所以勞工若有從事養份工作,即應以主要工作進行投保,並採工作時間判斷,倘工作時間相若,則以工作收入多寡判斷。
       順帶一提,如果勞工身兼多份工作,則勞保、就業保險與勞工退休金,都可重複投保與提繳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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